http://agc.ncue.edu.tw/text41.1-3.pdf

非單一伴侶體制下未婚者的多重親密關係型態

(1)開放式關係(open relationship)
開放式關係與單一伴侶制中的「出軌」/「劈腿」有所不同,伴侶雙方人在經過協商、溝通性行為界線 (sexualboundaries),並達成共識後,允許對方與他人發生性關係 (Taormino, 2008;Zimmerman, 2012),其中的差異是,經營開放式關係的雙方不需對關係外的性行為有所隱瞞(Zimmerman, 2012)。Allen 和 Rhoades(2008)進一步提出,開放式關係通常由一對主要伴侶(primary partners)組成,在主要伴侶關係外的所發生的性關係稱為次要關係(secondary relationships)。經營開放式關係的伴侶在次要關係中,只追求性關係,而非情感關係抑或戀愛關係(Matsicket al., 2013)。

(2)多重伴侶關係(polyamory)
又稱多元之愛、多角戀情、多重配偶關係、多角伴侶關係。目前台灣文獻針對 polyamory 的定義尚未說明清楚,吳政洋(2013)整合以上的所用的定義,暫定為「多重伴侶關係」,故研究沿用此說法來命名。polyamory,通常縮寫為 poly,通常被描述為「自願,道德,負責任的非一夫一妻制」(Taormino, 2008)。多重伴侶關係意指二人伴侶經過長時間的相處之後,透過衝突與溝通協商後達成共識,允許他人進入原伴侶關係形成二人以上的多人伴侶模式,多人伴侶以信任與承諾作為先決條件彼此共同分享情感支持與陪伴,也包含了性層面;在主動坦誠及互相坦承的情況下,經營有意長期維持的多重伴侶關係,伴侶關係指涉的包含友情、愛情、親情或三者之間的情感,且有任何形式的性關係發生(吳政洋,2013)。

(3)伴侶交換(Swinging/Monogamish Relationship)
伴侶交換意指伴侶雙方經過討論、協商、雙方同意並達成共識後,形成的非單一伴侶關係(Matsick et al., 2013)。實行 swinging 的伴侶,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允許對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例如:伴侶雙方參與 3P 或群交)。與開放式關係不同的是,開放式關係的伴侶不需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才能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值得一提的是,不同學者(Parsons, Starks, Dubois, Grov, & Golub,2011)以「monogamish」一詞指稱「同性/雙性戀男性,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允許與伴侶外他人發生性行為」,與伴侶交換定義十分接近,因此一併列入討論。在 monogamish 關係中的同性/雙性戀男性雖然能與伴侶外他人發生性行為,但因發生性行為時伴侶雙方都一同參與, Parsons 等 人 (2011) 認 為monogamish 比起開放式關係,更接近單一伴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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