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灣憲法請願 - 性別免術換證


請願,多元性別與剝奪器官功能的捆綁下,爭取將現行制度廢除,還給人民變更性別的自由。
 

大部分的人依然活在別人歧視的目光下,就算他們鼓起勇氣做了手術成為“正常的一般人”,社會對他們依然苛刻,但不僅術後無法保有生育器官並且將伴隨著終身後遺症與併發症。

 

性少數群體 Sexual-minority ; LGBTQIA+

 

性別中立 ( Gender-neutral ) 不分性別的,打破非男即女、非女即男的彼此對立),是指不偏袒任何一方,對任何一方不表明任何態度和行為,處在任何對立事物中,中立事物不會對任何對立事物產生相互關係。

 

性別焦慮:通常是指一個人的心理自我認同性別與生理性別不一致,相信自己應該屬於另一種性別。而家庭與社會的不認同造成心理的焦慮狀態。無法消除焦慮會造成影響心理健康,

建議實際體驗自己所相信的性別,並請求醫師進行可選項目中有效率的輔導來幫助自己。長期實行另一種性別的穿著、名字、肢體動作、嗓音、身體、人際圈、習慣、交往對象、性生活、愛好、公共與私人空間...等等

 

人權的尊嚴在遇到了中華民國的法律居然是沒有選擇的空間。說明憲法在國民大會創立時用字有待改善,讓後來的執政者有了自行表述曲解的模糊地帶。

 

根據

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無分男女就是沒有男女的分別,亦沒有XXXY的分別,也就是不分兩性,性別在法律賦予的權力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人民身體器官不受侵犯,應予以保障。)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動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是公民憲法地位的直接體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狹義的人身自由僅指公民的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監禁、逮捕或羈押的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與人身緊密聯繫的人格尊嚴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人身自由是公民憲法地位的直接體現,任何組合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十五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人民身體器官不受侵犯,生殖器官是生命的延續,生存權應予以保障。不能以改變性別為由而把摘除器官器官列入必選項目。應作為彈性之可選項目。並進行引導認識自我而非干涉性的主導。)
第十六條 (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人民有請願性別自主、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二十二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性別免術換證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性別免術換證之自由及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性別免術換證之自由及權利,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瑞典通過將跨性別者除病化 不再視為精神疾病  http://ageofqueer.com/archives/15463
瑞典在2013年以前甚至還有法律規定進行完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者應喪失生殖能力,有关跨性别去病化的改革措施需经过一些程序才能落实,例如等待世卫组织正式修订《ICD-10》。另外,当局曾经对一些跨性别者强制实施绝育手术,對跨性別者採取強制的結紮,直到去年政府才願意以賠償金的方式擺平官司,20187月起正式施行後。預估每名強制遭結紮的人將可獲得每人30万(約台幣一百萬)瑞典克朗的
赔偿金。
 


第四節 社會安全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盡其才)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多元性別之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百五十三條 (勞工及農民之保護)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多元性別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一百五十六條 (婦幼福利政策之實施)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人民身體器官不受侵犯,生殖器官是生命的延續,自我器官所有權應予以保障。)

 

第一百五十七條 (衛生保健事業之推行)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國家應該保障人民個人身體與個人器官功能的義務,可以輔導但不可以主導,條件限制彈性的自由。)

 

人身權的主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的人身權種類有:

1生命權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人民身體器官不受侵犯,生殖器官是生命的延續,應予以保障。不能以改變性別為由而把摘除器官器官列入必選項目
。應作為彈性之可選項目。並進行引導認識自我而非干涉性的主導。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自我認同是(女//X),卻被認為其他性別的對待,將會造成人格尊嚴的損害。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多元性別不論自我認同是(女//X)之公民皆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人身權的範圍大,包括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屬權和親權)和人格權(包括一般人格權:人身自由、人格獨立、人格尊嚴等以及特殊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隱私權等)人身自由權是人身權利的組成部分

人身權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侵犯等。

人身權利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當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請求司法保護。


人身自由權就是人身權裡的一般人格權,所以人身自由權只是人身權的組成部分。
 

在德國,於2013年11月1日開始,「第三性」法案已正式上路。德國發放性別欄空白的「第三性」出生證明,讓孩子日後替自己決定性別,父母不得干預。德國也是歐洲首個發放第三性出生證明的國家。

德國,在性別登記時,表格上除了“男”、“女”以外,還為提供第三種選項“其他”。聯邦法院通過的新決議,是為了執行2017年1月的聯邦憲法法院的一項決議。該決議認為,強制將一個人的性別,歸為“男”或“女”的做法,侵犯了人格權,違抗了禁止歧視。的原則。憲法法院要求,根據新法,將配合輔導醫師證明實施。

 

同時在澳洲,第三性的概念落實在護照以及所有個人文件的申請上。無論是否接受過變性手術或激素療法,每一個人都能替自己選擇第三類的性別。在護照上,更落實第三性概念,在「F」以及「M」的選擇外,開設「X」的選項,尊重每一個人對性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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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玲瑄小姐 Lyns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